Stephen Breyer大法官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演讲有感

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Stephen Breyer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演讲有感

很早就看了大法官Stephen Breyer在清华法学院的演讲,深有感触一直想写篇文章,奈何提笔容易下笔难,码字码了半年多。
很喜欢这个老头,睿智坦诚,言谈幽默,一把老骨头演讲时还是充满激情。

布雷耶大法官首先谈到了美国的法律系统。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很大的自治权,各州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立法司法),
美国的大多数法律是由各州制定的(美国95%的法律都是州法,例如刑法、民法、金融法、商法等等),
同样的行为在一州是合法的在另一州却可能是非法。
而且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
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 百科),
因此美国的法律非常复杂,百姓一般都搞不明白。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一般只受理与联邦法律(包括宪法)相关的案件。
各州也可以审理与联邦法相关的案件,当这类案件的败诉方层层上诉之后就到了最高法院那里。
因为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子非常多,所以不是所有的上诉案件都会被受理,最高法可以行使“司法选择权”决定受理哪些案子。

对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职责,Stephen Breyer大法官总结为2句非常精辟的话:
“第一个职责是决定我应该决定的事;第二个职责是决定什么事需要我去决定。”
通俗点说:职责一是审理应该最高法院审理的案子(管辖权与裁判权),
职责二是选择受理哪些案子由最高法进行审理(司法选择权)。

这2句话非常有趣,虽然有点绕口,但却很有逻辑。

法官的职责是根据查明的事实,选择适用的法律(或者判例)做出判决。
因为不同的法官对法律条文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可能出现法条适用不一致的情况。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联邦法律和宪法(在各州)的适用的统一”,
最高法院拥有对法律条文的最终解释权。为什么“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这么重要呢?
这是因为法律的权威在于它的统一,统一了才有公正,有了公正才能得到人们的尊重,才有权威。

举个例子,情形相似的故意杀人案,在A省判死刑(立即执行),在B省判死缓,
A省的死刑犯家属就会以B省为例子质疑为何判死刑,
B省受害者家属就会以A省为例子质疑为何判死缓,当法律因为失去公正而被人们质疑时,法律就失去了权威。
古人言“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公”说的也是这样的道理。

布雷耶大法官接着谈了谈美国的法院系统。美国的司法体制遵循“宪法至上”原则,而最高法院拥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是个非常大的权力,这是判定是非的权力,只有手握真理的人才能拥有,在宗教里这样的人是先知。
将这样的权力交给谁是个难题,布雷耶大法官坦承也不能给出确切的答案,他只能谈谈美国人民是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
在美国,政府握有武力,国会握有财力,交给前者容易形成独裁,交给后者有可能造成法制不公,
因为民选的政客为了讨好选民可能制定出有利大多数选民但却损害少数选民的法律,这将有违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因此美国人民将这个权力交给了法官们,因为法官没有任何实权,他们无法利用这个权力去干坏事,当然前提是司法独立。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统直接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加纳首席大法官曾问布雷耶大法官:“为什么美国法官说什么人民都会照做?”。
对于这个问题,布雷耶大法官反复强调,“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构建法治的规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不是有了法律就能有法治。美国建国200多年后能在法治上有如今的成就也是非常不易,
布雷耶大法官通过三个故事来阐述这个过程有多曲折艰难。

第一个故事讲的切诺基诉佐治亚州案。
佐治亚州北部有一个印第安部落切诺基人(the Cherokee)。在美国建国之初,政府和切诺基人签订了诸多条约,
承认切诺基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并许诺会保护切诺基人。1829年在诺基人的土地上发现了金矿,
佐治亚州为了占有金矿强占了切诺基人的土地,于是切诺基人聘请了律师上告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裁定印第安人胜诉,土地和金矿属于切诺基人。
但当时的总统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拒绝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
杰克逊说:“既然是最高法院判的就让他们自己执行去”。
不仅如此,杰克逊还把联邦军队派到佐治亚州去驱逐印第安人,印第安人被迫踏上了迁徙的“血泪之路”。

第二个故事讲的是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19世纪中期美国的内战解放了黑奴,但之后的80年,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仍很严重。
美国南方大概有三分之一的地方,白人和黑人必须分别就读不同公立学校。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本质上就是一种不平等,隔离教育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
因此违宪。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禁止在南方搞种族隔离制度。
在最高法院1954年作出该判决之后,1955年、1956年南方各州都没有有效的执行该判决。
1957年在阿肯色州,州长奥尔弗·法柏斯(英语:Orval Faubus)命令了当地的国民兵阻挡黑人学童进入当地的
小石城中央中学(英语:Little Rock Central High School)就读。
艾森豪总统与州长谈判后发出指令,联邦政府接管当地所有国民兵,令黑人学童能够顺利进入学校就读。
后来,一群白人包围学校,制造种族暴力事件,企图阻止黑人学童到校上课,
总统随后派遣美国第101空降师中的 1,000 位伞兵来维持秩序。

第三个故事讲的是布什诉戈尔案。
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上演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世纪司法大战”。
大选的投票结果显示双方孰胜孰败的问题仅在毫厘间,戈尔与布什谁赢得佛罗里达州25张选举人票,谁就坐上总统宝座。
民主党人要求在棕榈滩县几个“自己的地盘”上重新进行人工计票。
与此同时,共和党人州务卿哈里斯宣布了计票的最后期限。
无法按时完成人工计票的民主党将官司从州法院打到州最高法院。
布什阵营则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对佛州最高法院有利于民主党判决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并于12月4日做出九票一致的判决:搁置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
12月8日,佛州最高法院以4∶3票给予戈尔最后的计票机会。
布什阵营再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紧急上诉。最高法院以5∶4票发出立即停止计票的紧急命令。
12月12日,最高法院以同样的票数作出最后裁决:“推翻佛州最高法院继续人工计票的决定。”
布什最终以少数民选票当选总统。
虽然最高法院的这个影响了很多人的判决很不受欢迎,并且不一定对的,但美国人民服从了这个判决,没有暴力发生。

从这三个故事中,我们认识到美国的法治化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是一系列的历史机缘才塑造出了今天的美国,
因此美国是独一无二的,它的成功只有参考意义而无指导意义。

美国的大法官们也曾遇到判决得不到执行的无奈,在一件又一件的重大案件中,
通过法官们对法律的坚守、执行者与人民对法律的支持,才使美国实现了如今“法官说什么人民都会照做”的法治效果。
为了不破坏司法权威,作为执行者的zf可以选择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但不应强迫法院改变判决,丧失了独立性的司法没有权威可言。
司法的权威是通过一系列公正的判决来确立的,斯伟江律师曾说:“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对于法院的判决,有时我们无法在当下判断出它的好坏,但是时间终会证明一切。

最后,耶鲁法学院葛维宝教授在评述中说到:”即便在法治较为成熟的国家,建立并维护他们的法律体系也依赖于多方的长久努力”。
法治不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法治的建立维护需要所有人持续不懈的努力。
如果法律得不到人民的支持,大家都不遵守,就将失去效用沦为空谈。
应该通过加强公民教育,让所有人尤其是下一代了解什么是法律,什么是宪法,法治的意义等,
让他们知道参与法治建设是公民的义务,只有这样法治才有希望。